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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包装印刷条款不可忽视的细节

文字:[大][中][小] 2019-3-7     浏览次数: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进行商品包装需要包装条款来约束。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装条款在订立时应该要明确具体。而在实际履行中,更要严格按照包装条款来对货物进行包装,注意细节上的处理。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的文字说明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点都不能忽视。尤其是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包装的文字说明,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因为这三项而引起纷争、索赔,甚至取消合同。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合同及国际惯例进行包装,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以下就从这几个方面并结合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履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是指制造货物的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它既包括制造运输包装也包括制造销售包装的材料。根据材料,包装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条件都要求不同的包装。在选择包装材料时,除了要使其能满足货物的通常要求,还应该考虑到进口国对包装材料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订立条款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同时应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材料来包装。 

有案例如下:我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由于备货时没有塑料袋,我方改用纸袋包装。货到后,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加拿大进口商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后来加方向我方提起索赔,我方只得赔偿加方的损失。此案例就是因为我方擅自更改包装材料,导致包装材料不能符合进口国市场的需要,从而给进口商造成了损失。这样必然就会遭到索赔。在实际操作中,千万不要以为只改变包装没有改变货物品质就不是违背合同的。 

另外,如果合同中规定不用包装的,我们也不能随意添加包装。例如,我方曾出口不需要包装的散装货。而在实际交货时,货物用麻袋包装了,净重相同,且不另外收费。然而,我出口商仍然遭到索赔。因为进口商在卸载货物时本来可以用吸管吸取,由于我方改为麻袋包装,反而增加了卸货的费用,因而遭到对方索赔。 

包装方式:包装方式既包括货物一个记件单位的包装,也包括若干单位包装组合成的一件大包装的规格。比如麻袋的大小,又如用盒装货物时,一盒应装几个或多重的货物等。包装的方式也应该满足商品运输以及销售的要求。 

案例: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用纸箱包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因为没有这样包装的货物,该公司改为小包装交货(每箱15公斤,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结果外商以货物包装不符合规格为由提起索赔,我方理亏,不得不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货物的数没有改变,都是1.5公吨;每箱的重量没有改变,都是15公斤。然而每箱的盒数以及每盒的重量改变了。也就是说改变了记件单位的包装,这也可能会给进口商的销售带来影响,当然这也是违反合同的做法,所以会遭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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